1、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