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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3-08-16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582
    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2012〕2号)文件规定:

   1、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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