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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25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52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等规定,现对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4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1.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二月

2.12.24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7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18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

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4.14.18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五月

5.15.20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六月

6.16.16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八月

8.18.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8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4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10.110.24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

十一月

11.111.17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5

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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