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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发布时间:2013-08-16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0510

    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是由原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1985年5月1日开征)演变而来。2000年10月22日《中华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后颁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车购税纳税人
    根据《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本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购置,是指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一)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应税车辆的行为。具体的讲“购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   2、进口使用行为。
    3、自产自用行为。   4、受赠使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
    《条例》第一条规定我国车辆购置税的适用区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了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行为,都要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的购置或使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条例》规定的购置应税车辆的行为发生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都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区域。在我国,应税车辆的购置地与应税行为的发生地是一致的。
    (三)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的适用范围
    《条例》第一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范围是: 
    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 
    2、“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个人。泛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是以列举产品(商品)为征税对象的。所谓“列举产品”,即指《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因此,《条例》规定的应税车辆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条例》没有规定的车辆,就不是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 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牵引行驶的车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免税)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适用税率、纳税环节
    (一)车辆购置税税率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1、车辆购置税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即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使用前。
    《条例》第八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课征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这就是说,应税车辆在课征车辆购置税后再发生转售、赠送行为的,购买者或受赠者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时,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四、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
    3、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条例》第六条三款规定,“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五、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及缴款方式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在投入使用前60日内申报纳税。 
    (二)车辆购置税的缴款方式
    税款缴纳方式。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缴纳车辆购置税,税款的缴纳方式主要有:现金支付,支票缴纳。 
    (三)完税凭证的使用要求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交纳税款的各种凭证的总称。它由税务机关填发,是纳税人完税的依据。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开具《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并据以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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