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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为建筑业添活力

发布时间:2016-09-28 文章来源:解放日报  浏览次数:9085
  •    自今年5月1日以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近5个月时间。为跟踪“营改增”的效应,本专栏将按照本轮改革的四大行业分类,从试点企业出发,全面诠释“营改增”的内涵。

      本期聚焦“建筑业”,沪上较为知名的几家建筑企业“亲身示范”,在这个与钢筋、水泥打交道的行业里,增值税的改革究竟为行业发展带来了怎样的效益?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税负降下来,内控更完善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中冶”旗下的骨干企业。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仅5-7月期间,该企业税负下降累计超过1000万元。

      对于“营改增”,企业也曾有过顾虑,一度担心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增值税税率的上升会给企业增加额外的经营成本。但当政策真正落地时,企业坦言“没想到”。

      事实上,营改增后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外,包括建筑业中常见的甲供材项目、清包工项目,也都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此外,“差额预缴”政策也使得绝大多数老项目在营改增后可以保持稳定的税负不增。

      但在快节奏的“营改增”改革试点过程中,企业也发现,增值税时代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更高了。譬如:建筑项目分散各地,导致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工作难度大、时间紧;而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方式的不同以及增值税核算、申报体系的相对复杂性,也对工程造价及合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也在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核算方面加强了内控管理。通过开发“增值税管理系统”,加强了企业内部发票开具、取得及进销项税额的管理;通过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计税方式,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从而加强了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管理;而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从购入材料、设备物资时,就要求财务人员将增值税与买价分别核算,并同步做好各项目的预缴和台账管理,不断加强监督检查账目核算的准确性,并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核对体系。上述三个层面的内部管控,使企业在享受增值税带来的“实惠”时,也倒逼企业提升了内部风险管控的能力。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扩大投资,增强企业活力


      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前身“浚浦工程总局”,成立于1905年,现为全球最大的疏浚企业——中交疏浚集团旗下核心企业,企业资产总额超过200亿元。企业先后承建过长江口深水航道整治和维护疏浚、洋山深水港陆域形成和航道疏浚、青草沙水源地原水工程等数十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

      同样作为行业代表,中交上海航道局为了迎接本轮“营改增”也花了不小的功夫。企业内部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措施,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尤其是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企业财务部牵头按照不同业务类型汇编了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为日后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税负测算工作做好了准备;而针对过渡期新政策发布较多的情况,企业还形成了总公司牵头、二级主业公司参与的每周一次的碰头会机制,有效帮助各级公司员工理解和把握最新政策动向,吃准、用透新政策,使企业更好地适应了新政策的变化,实现了二级公司之间跨部门的联动机制和应急反应机制。

      截至7月,中交上海航道局因“营改增”减负约101万元。企业称,本轮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力地支持了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后,还有利于企业扩大投资、增强经营活力,在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为企业保持中高速增长,实现管理模式转变打下坚实基础。

      而从建筑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增值税税制相较于营业税时代,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企业转型、结构优化、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加强分包单位发票管理


      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58年,是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之一。

      与缴纳营业税相比,截至2016年7月,企业总体减负达302余万元。企业称,作为一家以建筑业为主营业务的集团公司,营业税时代,重复征税方面矛盾突出。自实行“营改增”后,实现了从道道征收、全额征收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方向的转变,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企业认为,“营改增”在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推动服务外包,形成了主辅分离;二是推动了产业资源重构,提升总部经济;三是推动了设备的更新换代,带动了上下游企业、产业的联动发展。

      在谈到建筑行业最常见的“分包”时,企业称,在管理上,他们作为发包方,特别加强了对分包单位的发票管理,一方面在签订新项目合同时,加强了对这类项目有关条款的深化,在事前就对双方款项的结算形式进行了规范;另一方面,对按照一般计税方式缴纳税款的工程项目,企业要求各经办人尽量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粗略估算,在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建筑施工工作量、需开具发票的同时,各分包单位均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即使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项目,因取得增值税发票及时、进项税额抵扣及时,也不会出现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专家视角

      从这些建筑企业的情况来看,增值税时代税率的提高并不一定带来税负的提高。由于增值税特有的核算和缴纳方式,增值税税额由“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二大类组成,在一般计税方式下,企业通过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开具发票、计算销项税额,通过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取得发票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才最终形成档期应缴纳的税款。在建筑项目采取一般计税方式的情况下,若建筑企业能在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克服施工项目分散、分包方众多的“取票难点”,即使名义税率增长到了11%,企业实际税负下降的效应仍会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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